寅恪案:裴政为南朝将门及刑律世家,其与卢辩之摹倣周礼,为宇文泰文饰胡制,童牛角马,贻讥通识,殆由亡国俘囚受命为此,谅非其所长及本心也。故一入隋代,乃能与苏威等为新朝创制律令,上采魏晋,下迄齐梁,是乃真能用南朝之文化及己身之学业,以佐成北朝完善之制度者,与其在西魏北周时迥不相同,今以其属于刑律范围,俟于后刑律章论之。
隋书伍捌许善心传(北史捌叁文苑传许善心传同。)略云:
许善心,高阳北新城人也。祖茂,父亨。善心家有旧书万余卷,皆徧通涉。贞明二年聘于隋,遇高祖伐陈,礼成而不获反命,累表请辞,上不许,留絷宾馆。及陈亡,高祖勅以本官直门下省。[开皇]十七年除秘书丞。[仁寿]二年加摄太常少卿,与牛弘等议定礼乐。
寅恪案:梁书肆拾许懋传(南史陆拾许懋传同。)略云:
尤晓故事,称为仪注之学。天监初,吏部尚书范云举懋参详五礼。时有请封会稽禅国山者,高祖雅好礼,因集儒学之士草封禅仪,将欲行焉,懋以为不可,因建议,高祖嘉纳之,因推演懋议,称制旨以答请者,由是遂停。宋齐旧仪郊天祀帝皆用衮冕,至天监七年,懋始请造大裘,至是有事于明堂,仪注犹云服衮冕。懋駮云:「礼云:大裘而冕,祀昊天上帝亦如之,良由天神尊远,须贵诚质,今泛祭五帝,理不容文。」改服大裘,自此始也。又降勅问:「凡求阴阳,应各从其类,今雩祭燔柴以火祈水,意以为疑。」懋答曰:「雩祭燔柴经无其文,良由先儒不思故也,请停用柴,其牲牢等物悉从坎瘗,以符周宣云汉之说。」诏并从之。凡诸礼仪多所刊正。
据此,许懋尤晓故事,以仪注之学著名梁时,又参详五礼,凡诸礼仪多刊正,则善心之预修隋礼,其梁陈故事,足供采择者,乃其家世颛门之业也。
隋书陆柒虞世基传(北史捌叁文苑传虞世基传同。)略云:
虞世基,会稽余姚人也。父荔,陈太子中庶子。世基博学有高才,兼善草隶。陈中书令孔奂见而叹曰:「南金之贵属在斯人。」少傅徐陵一见而奇之,顾谓朝士曰:「当今潘陆也。」因以弟女妻焉。仕陈释褐建安王法曹参军,迁中庶子散骑常侍尚书左丞。及陈灭归国,为通直郎,直内史省,未几拜内史舍人。
旧唐书壹玖拾上文苑传袁朗传(新唐书贰百壹文艺传上袁朗传同。)略云:
袁朗,陈尚书左仆射枢之子。其先自陈郡仕江左,世为冠族,陈亡,徙关中。朗勤学好属文,在陈释褐秘书郎,甚为尚书令江总所重。尝制千字诗,当时以为盛作。陈后主闻而召入禁中,使为月赋,朗染翰立成。后主曰:「观此赋,谢希逸不能独美于前矣。」又使为芝草、嘉莲二颂,深见优赏,迁秘书丞。陈亡,仕隋为尚书仪曹郎。
寅恪案:明克让、裴政俱以江陵俘虏入西魏,许善心以陈末聘使值国灭而不归,其身世与庾信相似,虞世基、袁朗在陈时即有才名,因见收擢,皆为南朝之名士,而家世以学业显于梁陈之时者也。隋修五礼,欲采梁陈以后江东发展之新迹,则兹数子者,亦犹北魏孝文帝之王肃、刘芳,然则史所谓隋「采梁仪注以为五礼」者,必经由此诸人所输入,无疑也。(袁朗参预制定衣冠事见隋书壹贰礼仪志大业元年诏,两唐书朗本传未载。)
今已略据史传,以考隋制五礼之三源,请更举隋书礼仪志之文,以为例证。主旨在阐明隋文帝虽受周禅,其礼制多不上袭北周,而转仿北齐或更采江左萧梁之旧典,与其政权之授受,王业之继承,迥然别为一事,而与后来李唐之继杨隋者不同。此本极显着之常识,但近世之论史者,仍颇有误会,故不惮繁琐,重为申证,惟前文已征引者,则从略焉。
隋书陆礼仪志略云:
后周宪章姬周,祭祀之式多依仪礼。[隋]高祖受命,欲新制度,乃命国子祭酒辛彦之议定祀典。
寅恪案:此隋祀典不袭北周之例证也。
又同书同卷略云:
明堂在国之阳,梁初依宋齐,其祀之法,犹依齐制,礼有不通者,武帝更与学者议之。
寅恪案:此梁更易齐制,乃南朝后期与其前期演变不同之例证。隋制五礼既用代表南朝前期之(北)魏、(北)齐制,又不得不采代表南朝后期之梁制,以臻完备也。
又同书柒礼仪志略云:
隋初因周制,定令亦以孟冬下亥蜡百神,腊宗庙,祭社稷,其方不熟,则阙其方之蜡焉。开皇四年十一月诏曰:「古称腊者接也,取新故交接。前周岁首今之仲冬,建冬之月称?可也。后周用夏后之时,行姬氏之?,考诸先代,其义有违,其十月行?者停,可以十二月为腊。」于是始革前制。
寅恪案:此隋祀典不袭北周制之例证也。
又同书捌礼仪志略云:
后魏每攻战克捷,欲天下闻知,迺书帛建于竿上,名为露布,其后相因施行。开皇中迺诏太常卿牛弘、太子庶子裴政撰宣露布礼。及九年平陈,元帅晋王以驿上露布,兵部奏请依新礼宣行。
寅恪案:此为隋代修礼,承袭北魏遗产,而更与南朝专家考定之一例证。裴政本江陵陷后朝士被俘之一人,而以律学显名者也。详上文所引史传,兹不备述。
又同书拾礼仪志略云:
舆辇之别,盖先王之所以列等威也。然随时而变,代有不同。梁初尚遵其制,其后武帝既议定礼仪,乃渐有变革。
陈承梁末,王琳纵火,延烧车府。至天嘉元年,勅守都官尚书宝安侯到仲举议造玉、金、象、革、木等五辂及五色副车。此后渐修,具依梁制。
寅恪案:此南朝后期文物发展变迁,梁创其制而陈因之之例证也。
又同书同卷略云:
后魏天兴初诏议曹郎董谧撰朝飨仪,始制轩冕,未知古式,多违旧章。孝文帝时,仪曹令李韶更奏详定,讨论经籍,议改正之,唯备五辂,各依方色,犹未能具。至熙平九年,明帝又诏侍中崔光与安丰王延明、博士崔瓒采其议,大造车服。自斯以后,条章粗备,北齐咸取用焉。其后因而着令,并无增损。
寅恪案:李韶、崔光传文前已征引,韶之家世代表河西文化,光之家世代表南朝前期文化,据此可知魏初之制多违旧章,得河西南朝前期之文化代表人物,始能制定一代新礼,足资后来师法。故北齐咸取用焉,其后因而着令,并无增损,是北齐文物即河西及南朝前期之遗产,得此为证,其事益明显矣。
又同书同卷略云:
及[周]平齐,得其舆辂,藏于中府,尽不施用,至大象初,遣郑译阅视武库,得魏旧物,取尤异者,并加雕饰,分给六宫,合十余乘,皆魏天兴中之所制也。周宣帝至是咸复御之。
开皇元年,内史令李德林奏:「周魏舆辇乖制,请皆废毁。」高祖从之,唯留魏太和李韶所制五辂,齐天保所遵用者,又留魏[肃宗]熙平中太常卿穆绍议皇后之辂。
寅恪案:周袭魏天兴旧制,虽加雕饰,仍不合华夏文化正式系统也。李德林本北齐旧臣,当时礼制典章,尤所谙练,(见前文所引。)故请毁废而用魏太和熙平齐天保之制度,而此制度即魏孝文及其后嗣所采用南朝前期之文物,经北齐遂成为一系统结集者。此隋在文物上不继周而因齐之例证也。
又同书同卷略云:
象辂已下旒及就数各依爵品,虽依礼制名,未及创造,开皇三年闰十二月并诏停造,而尽用旧物。至九年平陈,又得舆辇,旧着令者,以付有司,所不载者,并皆毁弃,虽从俭省,而于礼多阙。十四年,诏又以见所乘车辂因循近代,事非经典,于是命有司详考故实,改造五辂及副。
大业元年,更制车辇,五辂之外设副车,诏尚书令楚公杨素、吏部尚书奇章公牛弘、工部尚书安平公宇文恺、内史侍郎虞世基、礼部侍郎许善心、太府少卿何稠、朝请郎阎毗等详议奏决,于是审择前朝故事,定其取舍云。
寅恪案:舆辇之制,隋文帝受禅不袭周而因齐,即因袭南朝前期之文物,经过魏太和、齐天保之结集者,而制度尚有所未备者,则南朝后期梁陈之文物未能采用故也。开皇九年平陈,初持保守主义,其乘用以限于旧令所着,是以于礼多阙,盖欲求备礼,非更以南朝后期即梁陈二代之发展者增补之不可,此开皇十四年所以有更议之诏也。又大业元年所命议制车辇诸臣,其中大部分前已论及,而虞世基、许善心则南朝后期文物即梁陈文化之代表者,可为鄙说之例证也。至宇文恺、何稠、阎毗三人,俱特以工巧知名,其参与此役,盖由于此,将于下文附论都城建筑节中考证之,兹姑不涉及,以免枝蔓淆混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