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职官
隋唐职官之名号任务,其渊源变革记载本较明显,而与此章有关之隋唐制度之三源复已于前章详悉考论,其涉及职官者尤为易知,故此章仅择其要点言之,其余可从简略。但有二事,实为隋唐制度渊源系统之所系,甚为重要,而往往为论史者所忽视或误解,则不得不详为考辨,盖所以证实本书之主旨也。其第一事即宇文泰所以令苏绰、卢辩等摹倣周官之故及其制度实非普遍于全体,而仅限于中央文官制度一部分。第二事即唐代职官乃承附北魏太和、高齐、杨隋之系统,而宇文氏之官制除极少数外,原非所因袭。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唐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观其书编修之经过,即知不独唐代职官与周礼无关,且更可证明适得其反者。然则论者据唐六典一书竟谓唐代施政得周官之遗意者,殆由不能明悉唐代制度之系统渊源所致也。兹依时代先后,略述职官渊源流变之史料,而附以辨证焉。
魏书壹壹叁官氏志略云:
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如万骑、飞鸿、常忠、直意将军之徒是也。旧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寮议定百官,着于令。
孝庄初,以尔朱荣有扶翼之功,拜柱国大将军,位在丞相上。
同书柒下高祖纪下(北史叁魏本纪同。)略云:
太和十七年六月乙巳诏曰:「远依往籍,近采时宜,作职员令二十一卷,权可付外施行,其有当局所疑而令文不载者,随事以闻,当更附之。」
十九年十二月乙未朔引见群臣于光极堂,宣示品令,为大选之始。
寅恪案: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制定官制以前,其官职名号华夷杂糅,不易详考,自太和改制以后,始得较详之记载,今见于魏收书官氏志所叙列者是也。新唐书伍捌艺文志史部职官类有魏官品令一卷,其书谅与太和十九年十二月朔宣示群臣之品令有关也。魏孝文之改制,即吸收南朝前期发展之文化,其事已于前论礼仪章考辨证明,兹不必详及。
隋书贰陆百官志序略云:
汉高祖职官之制因于嬴氏,其间同异,抑亦可知。光武中兴,聿遵前绪,唯废丞相与御史大夫,而以三司综理众务,洎于叔世,事归台阁,论道之官备员而已。魏晋继及,大抵略同。爰及宋齐,亦无改作。梁武受终,多循齐旧,然而定诸卿之位,各配四时,置戎秩之官,百有余号。陈氏继梁,不失旧物。高齐创业,亦遵后魏,台省位号与江左稍殊。有周创据关右,日不暇给,洎乎克清江汉,爰议宪章,酌酆镐之遗文,置六官以综务,详其典制,有可称焉。高祖践极,百度伊始,复废周官,还依汉魏,唯以中书为内史,侍中为纳言,自余庶僚颇有损益。炀帝嗣位,意在稽古,建官分职,率由旧章,大业三年,始行新令,今之存录者,不能详备焉。
新唐书肆陆职官志序(旧唐书肆贰职官志序略同。)略云:
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体皆沿隋故。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监,曰卫,曰府,各统其属,以分职定位。其辨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职有常守,而位有常员故也。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寅恪案:上引史文,不待解释,若能注意「高齐创业,亦遵后魏」,「[隋]高祖践极,复废周官,还依汉魏」及「唐之官制大体皆沿隋故」数语,则隋唐官制之系统渊源已得其要领。兹更依旧史之文,略诠论一二,以资参证,至前所谓忽视及误解之点,则于此章之末论之,庶于叙说较便也。
隋书贰柒百官志略云:
后齐制官,多循后魏。
寅恪案:高齐职官之承袭北魏,不待赘论,惟其尚书省五兵尚书之职掌及中书省所领进御之音乐诸官则与后来兵制及音乐有关,俟于后音乐章及兵制章详论之。
同书贰捌百官志:
(隋)高祖既受顾命,改周之六官,其制多依前代之法。
寅恪案:所谓前代之法即所谓汉魏之制,实则大抵自北魏太和传授北齐之制,此隋官制承北齐不承北周之一例证也。杜佑于通典贰伍职官典柒总论诸卿条子注中论隋之改制颇为有识,其后宋人论唐六典其意亦同,其言当于下论六典时再详引之。杜氏注略云:
后周依周礼置六官,而年代短促,人情相习已久,不能革其视听,故隋氏复废六官多依北齐之制。官职重设,庶务烦滞,加六尚书似六官之六卿,又更别立寺监,则户部与太府分地官司徒职事,礼部与太常分春官宗伯职事,刑部与大理分秋官司寇职事,工部与将作分冬官司空职事。自余百司之事多类于斯,欲求理要,实在简省。
寅恪案:杜君卿谓隋之职官多依北齐之制,自是确实。然尚有一事关于职官之选任者,初视之似为隋代创制,而唐复因之,实则亦北魏末年及北齐之遗习,不过隋承之,又加以普遍化而已。其事悉废汉以来州郡辟署僚佐之制,改归吏部铨授,乃中国政治史上中央集权之一大变革也。故不可不略考论之。
隋书贰捌百官志(唐六典叁拾刺史条、通典叁叁职官典乡官条同。)略云:
[开皇三年]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吏部除授。
[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
同书柒伍儒林传刘炫传略云:
[牛]弘又问:「魏齐之时令史从容而已,今则不遑宁舍,其事何由?」炫对曰:「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
通典叁叁职官典总论县佐条汉有丞尉及诸曹掾句下杜氏注云:
多以本郡人为之,三辅则兼用他郡,及隋氏革选,尽用他郡人。
寅恪案:若仅据此,似中央政府之吏部夺取地方政府州郡县令自辟之权,以及县佐之回避本郡,均始于隋代,然若就其他史料考之,则知殊不然也。如北齐书捌幼主纪(北史捌齐本纪同。)略云:
帑藏空竭,乃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者,故有??用州主簿、??用郡功曹。
通典壹肆选举典略云:
其[汉代]州郡佐吏自别驾长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历代因而不革。洎北齐武平中,后主失政,多有佞幸,乃赐其卖官,分占州郡,下及乡官,多降中旨,故有??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是之后,州郡辟士之权浸移于朝廷,以故外吏不得精核,由此起也。
后周其刺史僚佐则自署,府官则命于朝廷。
[隋]牛弘为吏部尚书,高构为侍郎,最为称职。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举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原注云:自后魏、北齐州郡僚佐已多为吏部所授,至隋一切归在省司。)
寅恪案:北周刺史尚能自署僚佐,而后魏、北齐州郡僚佐则已多为吏部所授,至隋一切归之省司,此隋代政治中央集权之特征,亦即其职官选任之制不因北周而承北齐之一例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