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华否认其知道所运输的是爆炸物,并否认与同案人搬卸炸药入屋。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刘国华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证据不充分。
刘国华就是刘鼎勋的弟弟,这之前没有发现参与张子强犯罪集团任何犯罪活动,只是参与这一次搬运炸药。
余船辩称其买卖爆炸物所获利润归单位分配,是职务行为;案发后能自首。其辩护律师认为,余船无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共同故意及共同行为;违法买卖爆炸物是余单位的经营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起诉书认定犯罪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请求查清余船是否自动投案,且考虑案发当地的实际,对其行为不作犯罪追究。
余船的情况有点特殊,也是法庭上辩护的焦点,余船一直声称买卖炸药是单位行为,因为这个炸药经销点不是他个人的。他也不知道钱汉寿买炸药的目的。
余船的这个情况有点特殊,可我觉得他可能确实不知道钱汉寿买炸药的目的,因为出面买炸药的是承包采石场的江荣长,江荣长为开采石头,常在余船处买炸药。
江荣长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江荣长是从犯,要求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非法买卖的爆炸物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其减轻处罚。
江才古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江仅有介绍、引见买卖炸药的行为,《起诉书》指控江才古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证据不足。
张志烽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称其不是主犯及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其辩护律师认为,张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张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树汉供认参与绑架密谋,但辩称无意参加实施绑架。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树汉绑架行为基本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应以窝赃罪定性,并以陈树汉主动放弃犯罪等为由,要求公正判决。
陈树汉对自己的辩护也很有意思,他把因为没有合法回香港的证件而参加不了绑架实施,说成是“无意参加实施绑架”,这个说法好像他不想参加这次犯罪行动。可有一个结果却使他无法自圆其说,那你怎么最后分了那么多的赎金呢?
陈树汉的律师很聪明,他把这解释成“窝赃”。“窝赃罪”当然比“绑架罪”量刑轻得多。
黄毅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黄毅等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致人死亡证据不足,且黄毅是胁从犯,要求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减轻或免除处罚。
黄毅就是那个绑架李晨曦时开车的,他和他的律师辩护的核心,即他在开车,没有直接参与造成李晨曦死亡的犯罪行为。
韩法辩称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其辩护律师认为,韩在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犯罪中,是从犯;《起诉书》指控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证据不充分,且枪支、爆炸物种类、数量不清。要求对韩减轻处罚。
罗月英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罗月英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
罗月英是第二个做无罪辩护的人。她的辩护,主要说她对陈智浩、罗志平、陈辉光等的犯罪活动不知情。
陈辉光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陈的行为仅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而不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要求对其适用缓刑。
缓刑,就是可以不用坐监。
叶继欢的弟弟叶继聪辩称归案后积极退赃,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律师认为叶继聪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要求酌情从轻处罚。
而叶继钰辩称其所藏不知是赃款。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叶继钰的行为构成窝赃罪证据不足,并称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财物来源,要求对其作无罪判决。
这是第三个要求无罪判决的被告。
刘锦荣辩称不知私藏的是枪支、弹药,归案后带公安人员起获枪支、弹药。其辩护律师认为刘锦荣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此,36名被告法庭调查与辩论告一段落。
由于被告太多,整个法庭审理从1998年10月20日,一直进行到10月28日,整整9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