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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刑律(第3页)

[常]景字永昌,河内人也。敏学博通,知名海内。太和十九年为高祖所器,拔为律学博士,刑法疑狱多访于景。正始初诏刊律令,永作通式,敕景共治书侍御史高僧裕、羽林监王元龟、尚书郎祖莹、散骑侍郎李琰之等撰集其事,又诏彭城王勰、青州刺史刘芳入预其议。景讨正科条,商搉古今,甚有伦序,见行于世,今律二十篇是也。

寅恪案:前礼仪章引常爽、常景父子传,知其家世本出凉州,爽为当日大师,代表河西文化,景之起家为律博士,尤足征刑律为其家世之学也。魏书、北史常景传又谓:

先是太常刘芳与景等撰朝令,未及班行,别典仪注,多所草创,未成,芳卒,景纂成其事。及世宗崩,召景[自长安]赴京,还修仪注,又??撰太和之后朝仪已施行者,凡五十余卷。永熙二年监议[五礼](依徐崇说补。)事。(前文已引。)

此事固与刑律有别,但可知景为继刘芳之人,为当日礼仪、刑律之所从出,其在元魏末期法制史上地位之重要,自可知也。至程灵虬者,程骏之子,(魏书、北史程骏传,前文已引。)家世本出凉州,骏为河西大儒刘昞之门人,灵虬又从学常爽,故灵虬刑律之学亦河西之流派也。

总之,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若就南朝承用之晋律论之,大体似较汉律为进化,然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且汉律之学自亦有精湛之义旨,为江东所坠失者,而河西区域所保存汉以来之学术,别自发展,与北魏初期中原所遗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致也。

北齐刑律最为史家所称,隋书贰伍刑法志略云:

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勅仕门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

[周律]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故齐律之善于周律不待详论。但程树德先生九朝律考壹柒北齐律考序云:

推原其故,盖高氏为勃海蓨人。勃海封氏世长律学,封隆之参定麟趾格,封绘议定律令,而齐律实出于封绘之手,祖宗家法俱有渊源。

寅恪案:程氏之说以高齐皇室与封氏同乡里,而封氏又世长律学,似欲取家世及乡里二端以解释齐律所以美备之故。鄙意封氏世传律学,本南北朝学术中心移于家族之一例,其与高齐帝室同出渤海,则一偶然之事,实无相关之必然性也。窃谓齐律之美备殆由承袭北魏刑律之演进所致,并非由皇室乡里之特殊之原因。北齐刑律较优于南朝,前已言之,北齐之典章制度既全部因袭北魏,刑律亦不能独异,故此乃全体文化之承继及其自然演进之结果,观于前论礼仪、宫城、职官诸制度可以证明。程氏专考定律始末,仅就高齐与封氏同乡里一端立说,恐失之稍隘也。

北周制律,强摹周礼,非驴非马,与其礼仪、职官之制相同,已于前职官章详论之,兹不复赘。故隋受周禅,其刑律亦与礼仪、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盖周律之矫揉造作,经历数十年而天然淘汰尽矣。

隋书贰伍刑法志略云: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高颎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三年又勅苏威、牛弘更定新律,自是刑网简要,疎而不失。

唐承隋业,其刑律又因开皇之旧本,唐会要叁玖定格令门(参考旧唐书伍拾刑法志。)云:

武德元年六月十一日诏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遂制为五十三条,务从宽简,取便于时。其年十一月四日颁下,仍令尚书令左仆射裴寂、吏部尚书殷开山、大理卿郎楚之、司门郎中沈叔安、内史舍人崔善为等更撰定律令,十二月十二日又加内史令萧瑀、礼部尚书李纲、国子博士丁孝乌等同修之,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诏颁于天下。大略以开皇为准,正五十三条,凡律五百条,格入于新律,他无所改正。

寅恪案:唐律因于隋开皇旧本,隋开皇定律又多因北齐,而北齐更承北魏太和正始之旧,然则其源流演变固瞭然可考而知也。兹就唐律中略举其源出北齐最显而易见之例数则,以资参考。

唐律疏议壹名例篇云: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因而不改。

寅恪案:此隋唐律因北齐而不袭后周之一例证。

同书柒卫禁篇云:

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贾充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宫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隋开皇改为卫禁律。

寅恪案:此隋唐律因北齐而不袭后周之又一例证。

同书壹贰户婚篇云:

户婚律,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廐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

寅恪案:此为隋唐律承北齐而不袭后周之又一例证。

同书贰壹鬭讼篇云:

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分击讯律为鬭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鬭讼律,后周为鬬竞律,隋开皇依齐鬬讼名,至今不改。

寅恪案:此隋唐律因北齐不袭后周之又一例证。

同书贰捌捕亡篇云:

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时李悝制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名捕亡律。

又同书贰玖断狱篇云:

断狱律之名起自于魏,魏分李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亡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

寅恪案:初观此有似隋制律时此点不因北齐而转承后周者,但详绎之,则由北齐律合后魏律之捕亡与断狱为一,名捕断律,隋律之复析为二,实乃复北魏之旧,非意欲承北周也。然则据此转可证明北魏、北齐、隋、唐律为一系相承之嫡统,而与北周律无涉也,恐读者有所疑滞,特为之附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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